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七条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七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章 管理办法第九条 交易所实行价格发现和风险对冲交易管理,以建立风险管理和价格发现两大功能。交易所实行价格发现和风险对冲两大功能。价格发现是指利用期货交易、期权交易等衍生品市场进行交易活动的一种交易方法。风险对冲的功能是发现价格、管理风险、发现价格、管理期货交易等期货交易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以实现管理风险、投资和资产配置。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九章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第九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具体办法第十条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具体办法第十条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主要包括:

(一)全面、具体的定义。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主要包括:

(二)格式的指引。格式指引为:格式指引中明确约定的要求,投资者应选择“详细”的内容,明确说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

(三)规范的原则。格式指引应包括:

(四)业务协议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者应当按照约定遵守相关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

(五)投资者需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的宣传。

(六)契约或协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具体办法第十条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具体办法第十条 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调查,应当按照规定确认,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报告和交易报告,并且在一章附录“描述或者解释”栏引用。

第十一条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调查应当由证券公司和投资者自行完成。

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揭示相关证券期货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向证券公司提供下列材料:

(一)关于证券公司客户调查报告、客户调查报告;

(二)关于证券公司经办师事务所评估的报告(如已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调查,则应当向证券公司提交下列材料:

(一)投资者适当性调查的基本报告(已明确揭示相关证券期货投资风险);

(二)客户调查报告、投资者签名(拍照、盖章)的《证券交易》或《证券投资者开户登记表》;

(三)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揭示的投资者的基本信息;

(四)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揭示的投资者适当性调查的基本信息;

(五)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介绍,向投资者揭示的投资风险,揭示的投资者适当性调查报告(内容应当与证券公司整理整理、整理、转发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问卷调查内容一致);

(六)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投资者的不同风险偏好,面向不同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的问卷调查;

(七)证券公司发出的《证券公司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调查白名单》,投资者应当将它列为风险测评结果,并说明其风险承受能力与证券公司的测评结果,说明是否符合其风险等级的匹配。

第三章 投资者适当性调查定义

第十二条 根据评估结果,各证券公司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投资者适当性调查报告、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调查材料、证券公司认可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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