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一、分类管理原则

根据现行规定,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有以下原则:

(一)评估机构为证券公司提供风险评级结果,评级结果由证券公司决定,并向所在评级机构报告;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二)证券公司进行考核,评定证券公司风险评级结果,可以向所获评机构报告,并向所在评级机构报告;

(三)证券公司有研究报告、建议发布相关信息的,应当向所在评级机构报告。

(四)证券交易场所应当建立证券公司认可的证券公司报告制度,要求证券公司在产品发行与销售时, 应当充分关注风险因素,并把重点向重点产品以及相关资产的发行、投资、评估机构报告;

(五)证券公司在产品发行与销售时,应当充分关注产品发行进度,特别关注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等;

(六)证券公司在提供相应服务时,应当充分了解投资者的不同风险特点,充分考虑所提供的风险和收益偏好,对证券公司承担的风险和收益偏好进行筛选,对证券公司承担的风险以及收益偏好进行定性。

(七)证券公司应当 建立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有关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风险管控标准,按照法规和要求建立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同时在承销与发行管理中强调审慎的风险管控措施,严格履行责任,全面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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