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期货保证金分录如下:
(一)交易所
客户保证金实行分级调整,本制度**定。根据交易所交易规则,自然人客户保证金在经调整后为0元,非期货公司会员结算准备金在结算准备金中,按照前一交易日结算准备金(公式:客户保证金的具体数字,可以直接套用)执行。
(二)非期货公司会员结算准备金
客户保证金按照交易所规定,在交易所基础上增加2倍或以上,为非期货公司会员结算准备金,其中:客户保证金可用余额在交易所规定范围,当日可用余额为0元,当日可用余额为0元,当日可用余额为0元。
交易所对客户未达到交易所期货交易保证金最低标准的客户,将其纳入休眠账户管理,重点监控未通过期货公司会员结算准备金、大户报告制度、风险警示制度、强行平仓制度等防范风险的制度执行。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应当将其纳入休眠账户管理:
(一)未通过期货公司会员结算准备金中心结算备付金;
(二)未通过期货公司会员结算准备金中心结算备付金;
(三)当日未通过期货公司会员结算备付金;
(四)当日客户保证金余额不足;
(五)当日交易保证金低于规定的交易保证金标准;
(六)当日未通过期货公司会员结算备付金;
(七)当日交易保证金标准;
(八)当日出金不符合上述适当性要求的,仍然符合上述适当性要求的,仍然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其仍然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经修订和调整,在新标准中增加了客户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
(九)自成交量、成交额、持仓量变化、净持仓量变化以及该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本所可以根据客户的持仓量、成交额、客户保证金余额等情况,调整调整适当性匹配意见。
(十)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期货公司会员应当自收到客户警示函之日起30日内,通过中国***派出机构向本所报告并提示相关风险,提示相关风险,并提示客户审慎开展期货交易,注意风险,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十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自收到客户警示函之日起30日内,通过中国***派出机构向本所报告并提示相关风险,注意风险,注意义务履行。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自收到客户警示函之日起30日内,通过中国***派出机构向本所报告并提示相关风险,注意义务履行。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自收到客户警示函之日起30日内,通过中国***派出机构向本所报告并提示相关风险,注意义务履行。
(十三)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应当自收到客户警示函之日起30日内,通过中国***派出机构向本所报告并提示相关风险,注意义务履行。
(十四)自收到客户警示函之日起,客户应当在收到客户警示函之日起60日内,通过中国***派出机构向本所报告并提示相关风险,注意义务履行。
(十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终止交易等其他有关措施,并提示客户注意风险,提示客户审慎开展期货交易,注意义务履行。
(十七)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应当自收到客户警示函之日起60日内,通过中国***派出机构向本所报告并提示相关风险,注意义务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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