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董监高管理办法》修改主要内容介绍期货公司董监高登记,对公司治理有了更进一步的要求,内容方面从以往的关联交易、**公司合作等方面进行详细梳理。
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是进一步规范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业务的经营,规范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业务的经营行为,规范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业务的经营行为,防范个别期货公司因虚假信息或者为保证客户资产而发生的风险,维护期货公司正常经营的正常秩序。
其中对于通过期货公司开户的投资者,不能使用“境内特定品种”和“境外特定品种”两种方式进行期货交易,也不能使用“同股同权”进行期货交易。
为进一步规范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业务经营的行为,修订规定,增加《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内容,主要是对期货公司有关业务范围、数量、名称、管理规范、期货市场风险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如期货公司需进行业务经营,应当遵守中国***、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规定。
除了已经修订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外,本次修订进一步规定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业务,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二)为客户买卖期货合约或者其他衍生品;
(三)从事**交易;
(四)从事**信息;
(五)利用他人账户从事期货交易;
(六)违反规定,泄露、篡改或者破坏期货交易场所、交易软件或者计算机系统的行为;
(七)利用他人账户从事期货交易;
(八)泄露、篡改或者破坏期货交易场所、期货交易系统或者计算机系统的行为;
(九)利用他人账户从事期货交易;
(十)利用他人账户从事期货交易;
(十一)利用他人账户从事期货交易;
(十二)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
(十三)利用他人账户从事期货交易;
(十四)利用他人账户从事期货交易;
(十五)在其他不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
(十六)利用他人账户从事期货交易;
(十七)在其他不影响正常交易的情况下,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的期货交易;
(十八)利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十九)其他不影响正常交易的情况下,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二十)其他不影响正常交易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的情况;
(二十一)其他不影响正常交易的情形。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负责组织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场所、团体和个人的具体活动。期货公司不得接受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期货交易。
第七十二条 期货公司不得接受本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期货交易。期货公司应当在期货交易场所设立,应当在期货交易场所设立,应当负责组织期货交易。
第七十二条 期货公司的委托开户、结算、交割、风险控制等交易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不得接受本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期货交易。
第一百八十一条 期货公司不得接受本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期货交易。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期货公司不得接受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期货交易。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期货公司不得接受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期货交易。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期货公司不得接受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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