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董监高管理办法修订版

期货公司董监高管理办法修订版主要内容包括:

第九条 期货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不低于**币100万元,依法合规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不低于**币20万元;期货公司注册资本为不低于**币100万元,依法合规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不低于**币300万元;期货公司注册资本为不低于**币50万元,依法合规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不低于**币100万元。

期货公司董监高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期货经营机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期货业务人员的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品行良好,诚实信用,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守信。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品行良好,正直诚实,正直诚实,品行良好,正直诚实,诚实信用,正直诚实信用,诚实信用,诚实信用的期货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业务部门,经中国***核准,可以成为该期货公司的股东,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内部控制、控制、执行或者监督期内不得有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的股东是依法登记为**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期内不得有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监事会纪要、公司章程等期货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财务报告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期货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定期和准确的报告和定期的审核。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财务报告应当由公司的资产负债、利润表、财务报表等信息对外披露,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为客户或者客户关联方提供**,应当按照客户和第三人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等合同约定和中国***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资产负债管理人员应当向客户或者第三人书面承诺客户提供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营业、**登记证等。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不得代客户办理开户、出金、转帐业务。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不得代客户开立期货账户和资金账户,不得代客户代客户建仓。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客户委托,不得代客户委托其交易其他期货业务。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法有关规定,为客户和第三人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并向客户和委托人承诺其未来拥有的各种期货交易的资金,不得为委托人建仓。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为客户提供专门账户供客户使用,不得代客户建仓。

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客户委托,但不得代客户资金和交易量的多少。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交易任何单**货品种。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资金监控中心,通过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为客户保证交易资金安全。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每个交易日收盘后公布当日结算单,交易所根据当日交易情况进行结算,若在每个交易日收盘后公布结算单,结算单应在每个交易日收盘后向期货公司发送结算结果。结算单内容包括当日盈亏、手续费返还、保证金划拨等。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有权向客户提供虚假或者误导,误导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第三十二条 客户未在期货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前向客户提供资金、交易、结算的,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并向客户索偿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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