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董监高任职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董监高任职管理办法

(一)自2014年1月起,为深入推进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确保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可以按规定聘任。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且具有任职资格。

(三)期货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且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届满时,任职副兼总经理等;

期货公司董监高任职管理办法

(四)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且在最近一个年度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报告。

(五)**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条件,参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人员: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地区的自然人;

(二)由中国境内、境外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境外期货经纪公司担任,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期货法律法规,知悉期货交易规则,知悉期货交易规则,知悉期货交易规则;

(三)依法达到期货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币20万元;

(四)申请机构为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币30万元。

高管任职资格要求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期货法律法规,知悉期货交易规则,知悉期货交易规则,知悉期货交易规则,熟悉期货交易规则,知悉期货交易规则,了解期货交易规则;

(二)经核查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规定。

经审核合格投资者,除依法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本办法第三章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开户、交易、结算、交割和财务顾问等业务资格外,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止期货经营机构向投资者发布期货交易信息。

第十六条

期货经营机构为期货投资者提供交易咨询服务,除交易者报送交易结算单、《期货经纪合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外,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交易编码、保证金监控系统、行情交易软件和期货交易投资者开户、资信调查查询等服务;期货经营机构不得代为办理期货交易,并应当按照《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有关规定为投资者申请办理期货交易。

第十七条

期货经营机构的注册资本为**币50万元,投资者需签署《期货经纪合同》,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后,期货经营机构必须向投资者提供包括期货经纪合同在内的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期货经营机构将根据客户委托,向投资者提供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投资者分类等服务,并向客户收取交易编码、确认委托、查询、报告等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交易编码登记制度,合理规范期货交易业务。

第二十条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与交易编码实行、分离、共享的内部控制制度,止期货经营机构为其建立或向交易者负责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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