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全文解读
(一)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居间人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于2021年12月16日签订《关于加强居间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6月1日起,《通知》中提出了居间人的合规与风险隔离制度。《通知》指出,居间人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建立“自律、勤勉、敬畏、专业、勤勉”的执业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经过批准设立的行业协会,不得从事居间人管理活动。
(二)居间人管理办法的改进
据财联社记者了解,居间人管理办法有以下特点:
(一)《管理办法》中对居间人执业规范提出了八项要求。其中,止居间人存在从事代理推荐、未经批准从事与实际不符的宣传、募集、代销、直销等活动的行为。
(二)要求,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与实际不符的宣传、募集、代销、直销、代销的行为。
(三)要求,居间人应当在协会下载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由居间人以自有资金通过电子化交易平台向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期权等。
(四)要求,居间人应当具备具备代理销售、经纪、自营等多方面的专业能力。居间人在签订代理买卖协议的基础上,完成有关募集或者代理买卖证券、期货、期权相关的交易,不得为其提供、代销该等非经纪业务、代理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的相关服务。
(五)要求,协会对居间人的执业规范进行规范。
(六)要求,协会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居间人的执业规范提出了八项要求。其中,止使用“以自我管理为基础”的从业人员从事代理销售或者提供专业咨询服务;止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止以推销产品、销售或者提供其他不特定目的服务;止向投资者承诺收益;止从事与实际不符的营销、推介材料、代理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期权相关的宣传材料;止变相公开宣传推介;止以投资者身份从事变相的期货交易;止以**、微信等方式、网络平台从事期货交易;止向投资者承诺收益;止接受投资者的分成。
(七)要求,协会规定不得开展与实际不符的宣传、募集或者代销、直销、代销的活动。
(八)要求,协会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居间人从事代理销售或者提供其他不特定目的服务、代理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期权相关服务的行为,止从事与实际不符的宣传、销售或者提供其他不特定目的服务;止向投资者承诺收益或者提供其他不特定目的服务。
(九)要求,协会应当在协会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有关代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实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有关代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实施。
(十)要求,协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有关代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实施的实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有关代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实施。
(十一),协会应当依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自律性监督管理。自律管理的对象是自然人,止在其从事期货、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典当、P2P、众筹、网络借贷、P2P、众筹、P2P、众筹、网络**、众筹、互促、**、招财付通、团贷、支付宝、网络**、网络保险、众筹、代销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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