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人居间新规

期货法人居间新规,将是我国期货市场发展三十多年来的又一本纪法。据了解,新规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指期货交易应当具有合法、公开、公正、保障期货交易正常进行。

期货法人居间新规

与上述规定相比,新规的规定也更加完善。以前新规对于法人居间人,提供账户实名登记和期货经纪合同指引等业务标准均实行了监管。但是,个人居间人等开户机构不得居间。

而此次修订细则则规定了: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代理客户在签订代理合同的同时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代理客户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代理合同。若代理合同中涉及个人居间人,是不止代理的。根据新规,指客户可在其名下任何一个居间人处办理期货交易的,但是开户机构必须出示代理人***明书。而非代理人必须出示并且说明,并且任何代理人或代理人必须提供本人身份。客户签署代理合同时,必须出示相应的**证明。但有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人。

期货经纪公司的态度也值得关注。由于期货经纪公司的持牌、**等业务的合规性,导致开户公司及其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也比较模糊。一旦代理人发生代理关系,同质化,这对于客户来说,必须相应的严格要求和追究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代理人的责任。而大多数期货公司的内部控制都比较严格,所以在进行期货交易时,期货公司也需要让投资者和客户签署期货经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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