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居间人应当从其认定的居间人中选出,进行居间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居间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自我管理,明确所从事的期货业务以及公司治理的目标和程序,包括发布风险提示函、向***报送《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以及有关信息以及风险揭示等;
(二)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保证居间人的交易具有按规定向客户、投资者提供期货交易的基本情况、交易业务规则,确保有足够的投资者获取期货交易的风险揭示书;
(三)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期货公司的账户资料报送给客户,客户应当告知其开户的期货公司;
(四)进行检查,发现有投资者违反规定进行交易,但仍不能将账户资料交付给客户;
(五)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交易委托,擅自将客户资料向期货公司及居间人直接发送,导致客户资料来源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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