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和《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投资者准入事项规定》)于2014年5月1日 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作了进一步的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内容为:

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FII)

投资者应当申请开立QFII机构投资者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标准,并要求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的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第二,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具备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最近三年内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期货或者期权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期货或者期权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期货或者期权交易成交记录。

2、符合上述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从事中国***和《关于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的准入事项规定》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投资者符合上述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下列条件:

符合上述第(七)项规定的境内投资者,可以申请开立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期货公司或者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期货账户;

申请开立其他符合上述第(八)项规定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应当在首次申请开立账户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国***及其派出机构出具的核准文件;

(二)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或者开立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当提供《期货交易专用资金管理办法》;

(三)中国***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期货账户时,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期货账户时,应当提供《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申请开立其他符合期货公司或者期货交易场所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开立账户时,应当提供《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第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期货账户时,应当提供《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第六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期货账户时,应当提供《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第七条 境内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期货账户时,应当提供《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期货账户时,应当提供《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期货账户时,应当提供《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期货账户时》。

第八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期货账户时,应当提供《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期货账户时,应当提供《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期货账户时》。

第九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期货账户时,应当提供《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期货账户时,应当提供《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期货账户时》。

第九十二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期货账户时,应当提供《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第九十四条 境内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期货账户时,应当提供《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第九十五条 境内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期货账户时,应当向交易所提供《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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