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期货交易所的结算制度

国内期货交易所的结算制度在国内的交易所上,一般都是分为三大类,一类是固定“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四个交易日至最后一个交易日的任何一天”;另一类是在交割月前一个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任何一天。

国内期货交易所的结算制度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四个交易日至交割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任何一天,期货市场都会自动执行。当期货市场出现连续3个交易日每日的结算制度时,结算会员单位会向交易所报告,并通知会员单位,会员单位于第二个交易日进行结算。

一般来说,期货市场的交易结算制度是交易所规定的,具体的结算制度则有交易所发布,上期能源交易所发布,最后交易日收盘后进行结算。

我国期货交易一般采用的结算制度是交易所进行结算。在结算过程中,交易所根据市场需要调整某些品种的交易保证金,这是一个重要的制度性内容。结算会员单位根据交易所发布的结算参数调整结算客户保证金,这个调整没有一个固定的方法,但通常每次调整的比例应该会有不同的。交易所是会员单位,其结算业务的一部分有利于期货公司控制风险,此外,期货公司的结算部门是风险控制的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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