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的结算制度,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所有关规定对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的计算、划拨,以及交易所指定结算机构的具体执行细则。结算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对客户的持仓按一定的限额来执行。
交易所对会员结算业务采取的有关措施包括:
(一)通知会员,在每次交易中都要向客户提供交易结算资金,确保客户保证金帐户有足额的可用资金;
(二)按规定向交易所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三)**客户持仓,**大户持仓;
(四)**出金;
(五)**出金;
(六)**出金;
(七)其他监管措施。
扩展资料:
客户在交易期货时,应向期货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其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承诺自品种上市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期货公司须同意客户应预先报备有关开户资料。如果客户不符合《交易所撮合交易协议书》的规定,则不同意签订合同。
期货公司根据客户的要求对客户进行实名登记,以保证客户有备而来。客户应在每笔交易中都可以承诺一定数量的期货交易保证金,如果客户保证金数额不满足要求,则要以书面协议的形式承诺,直至客户有关开户资料全部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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