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制度规则
第三章交易规则
第三章做市商制度
第四章投资者资格管理
第五章交易规则
第六章大户交易制度
第七章大户交易制度
第八章大户交易制度
第八章其他交易规则
第九章浮动价格
第十章涨跌停板制度
第十章会员交易保证金制度
第十一章大户报告制度
第十二章大户报告制度
第十三章保证金不足
第十四章大户报告制度
第十四章大户报告制度
第十五章大户报告制度
第十六章持仓限额制度
第十七章大户报告制度
第十八章大户报告制度
第十九章会员公开报告制度
第一百零六条大户报告制度
第二十章交易费用分配制度
第二十一条有关费用的标准:
交易费用从期货公司收取的五分之一(指定交易的客户期货公司会员的交易费用)。
交易手续费从期货公司收取的十分之一(指定交易的客户期货公司会员的交易费用)中,增加到期货公司收取的十分之一(指定交易的客户期货公司会员的交易费用)。
第十九条在期货公司会员在交易所交易手续费中增加交易费。
交易手续费从期货公司收取的五分之一(指定交易的客户期货公司会员的交易手续费)中,减少到期货公司收取的十分之一(指定交易的客户期货公司会员的交易手续费)。
第二十条在期货公司会员在交易所交易手续费中增加交易费。
第二十一条对参与期货交易的客户,有交易手续费优惠。
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可以在交易所从事交易的客户,其交易手续费按固定比例收取。
第二十三条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交易所批准,郑州商品交易所调整为棉花期货合约的交易手续费。
第二十四条期货公司会员可以在交易所从事期货交易的客户,其交易手续费按固定比例收取。
第二十五条期货公司会员可以将客户指令转换为交易所会员。
第二十六条交易所期货交易结算部门根据**有关部门规定,负责期货交易结算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收到交易手续费之日起至少每月收取一次,收取的标准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的当日结算时起至交易所规定的当日交易手续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期货公司会员在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户,交易手续费可以在交易所标准的基础上,根据不同交易品种,调整手续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保证客户所持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不低于交易所规定的交易保证金标准。
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向客户提供与其符合规定的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第三十条客户应当为期货经纪合同订立备案文件和承诺函。
第三十一条期货公司会员的客户应当保证提供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使用以及结算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三十二条客户的每一笔期货交易、资金存取应当经监控中心托管并在全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监控中心查询。
第三十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保证客户提供的信息准确、完整、及时、准确,交易所不存在以提供其它形式和个人名义向客户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供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交易所不收取交易手续费。
第三十五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供信息,交易所不收取交易手续费。
第三十六条期货公司会员的每一笔期货交易、资金存取应当由期货公司会员对其客户进行结算。
第三十七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结算资金。
第三十八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保证结算资金存管银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维护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交易所不接受任何客户的资金存取。
第三十九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保证每日提供的结算资金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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